[案例] 某日,因大风降雨,导致地面湿滑。某住宅区的张某在其住宅楼下的大堂滑倒摔伤,张某遂以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善为由,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其医疗费、误工费 、精神损失费,物业管理公司则辩称,其已设警示标志,已尽到了管理之责,不予赔偿。
[评析] 大堂作为建筑物的公共空间,属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范围,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保障此空间使用上的安全。作为物业管理公司,已在大堂设立了警示标志。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,应当预见到大风降雨使地面湿滑等可能导致滑倒摔伤的危险性,也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,比如穿防滑鞋、走路时提高注意力等;如果张某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,但抱有侥幸心理轻信不可能发生危害后果,即存在主观上疏忽大意(主观上有过失),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;如果张某行为上主观有故意,则应承担全部责任。
[温馨提示] 在降雨、降雪的情况下,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及时采取警示措施(如设立“地面湿滑,请小心行走”等警示牌)提醒业主提高注意力;应及时采取更为安全的防滑措施(如及时清除积水,在地面铺防滑用具等)。总之,物业公司必须采取安全保障措施(足以保障安全的方法),否则就应当承担管理过错上的一般侵权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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