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案情价绍]
业主李女士带小狗在小区内散步,在楼下玩耍的小明(12岁)看到小狗后用石头丢小狗逗着玩。被激怒的小狗一下咬住小明。刚好路过的王某看情势紧急,折下刚栽下不久的小树,去打小狗,最终将狗赶走。事后,小明的父母要求李女士赔偿儿子的医药费5000元并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。
[法理分析]
首先,关于小区内养狗的问题。业主是否可以养狗不是由物业管理公司决定的,而是由全体业主约定,并写入《业主公约》中,然后物业管理公司按照《业主公约》进行管理。本案中该小区《业主公约》中并没有关于禁止业户养狗的约定,因而,李女士单纯养狗并在小区内遛狗的行为并无不妥之处。
其次,小明被狗咬伤的责任究竟应当由谁来承担呢?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124条规定,“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…………。”本案中,小明对自己被咬的行为,存在过错。故小明被咬伤的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来承担,而小狗的主人李女士则不需要承担责任。因小明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,故依照法律规定,应当由小明的监护人即其父母来承担责任。
再次,对于小树损失的问题。在谈该责任之前,应先明确一个概念,即紧急避险。所谓紧急避险是指:为了使第三人或本人的人身或财产或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、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。《民法通则》第129条规定:“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,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……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,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,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责任。”本案中,王某为了小明免遭伤害,在紧急情况下,折断小树扑打小狗的行为显然属于紧急避险,且其采取的措施并无不当之处。而作为引起险情发生人的小明,则应当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。同上,小明的父母作为小明的监护人应当对小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
最后,物业管理公司是基于《物业管理委托合同》对小区进行管理的,由于业主李女士养狗及遛狗的行为并无不当之处;而本案事发突然,物业管理公司主观上并无过错,客观上不知事件的发生或来不及采取措施,而决非是在小明被小狗咬的情况下袖手旁观、置之不理。因此,物业管理公司对于本案中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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